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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执行口径答复汇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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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
2019年09月03日  
编 写 说 明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税办”)根据问题答复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推送相关司研究答复口径,减税办对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相关司审核确认,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供大家参考。

相关链接: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1-169题)于昨日发送
深化增值税改革——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70.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71.什么是增量留抵?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72.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17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174.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175.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176.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177.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178.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179.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80.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8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8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
183.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8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85.D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D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86.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87.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188.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189.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190.计算留抵退税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部分)于当期转入后,在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是否构成上述“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
191.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退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6%、10%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出口退税率也做了相应调整,即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除上述调整外,其他退税率保持不变。
192.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是否设置了过渡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193.某货物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4月1日后退税率会调整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本次改革,除“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外,其他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因此,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改革后适用税率降至13%,出口退税率仍保持13%不变。
194.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如何适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195.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196.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购进一批原征16%退16%的货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报关出口,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6月30日后,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因此,该批出口货物适用13%的退税率。
197.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将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报关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税率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退税时,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198.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有几个档次?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199.过渡期内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怎么解决在计算免抵退时出现的适用税率小于出口退税率的问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200.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按什么确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1.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原征退税率均为16%),取得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5日,该企业将上述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7月15日。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按照上述规定,因该批货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应统一适用13%的退税率。
202.E公司向境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前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后该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的退税率会调整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其他退税率未作调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前,E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后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仍为6%,退税率不作调整。
203.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自2019年4月9日起,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税目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204.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包含食品、饮料、药品、纺织品、电器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主要是涵盖在进口税税目的税目1和税目2中,这两个税目的进口税税率分别由之前的15%调到13%、25%调到20%,降幅分别为13.33%和20%。
205.A公司出口载客电梯(海关税则号84281010),原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为16%,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A公司有何影响?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改革后该商品的适用税率下调为13%,出口退税率也同步下调为13%,对于该商品而言,改革前的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是一致的,均为16%;改革的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也是一致的,均为13%。

深化增值税改革——离境退税政策

206.什么是离境退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这里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207.哪些地区可以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后,均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截至目前,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共有26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厦门、辽宁、青岛、深圳、江苏、云南、陕西、广东、黑龙江、山东、新疆、河南、宁夏、湖南、甘肃、海南、重庆、河北、广西、江西。
208.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需符合哪些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提交实施方案,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并为海关、税务监管提供相关条件;(二)该地区能够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四)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209.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如何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地区,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等情况的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备案后该地区即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210.境外旅客购物申请离境退税需符合哪些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211.境外旅客如何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具体来说:(一)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三)代理机构审核退税: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212.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离境退税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增值税税率由16%和10%分别调整为13%和9%。为配合税率调整,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相应调整,针对适用税率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税率,其他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1日起,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213.如何确定本次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退税物品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14.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只皮箱,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皮箱税率16%。4月25日,该境外旅客离境,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应使用哪档退税率计算皮箱退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按照11%的退税率计算。
215.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税率10%。4月25日,该境外旅客离境,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应使用哪档退税率计算中药饮片退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执行调整前退税率的原则,应使用11%的退税率计算中药饮片的退税额。
216.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17.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关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
按照离境退税物品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应为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即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额,是计算退税物品退税额的依据,在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5月20日,发票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因此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应退税额=1130*11%=124.3元。
218.某境外旅客4月1日来我国游玩,假定该旅客5月2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蚕丝睡衣,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该旅客拟于7月10日从上海离境,其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能否在上海办理离境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旅客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境退税。按照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在全国任意退税商店购物后,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任意地区离境口岸离境,只要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均可办理离境退税。在本例中,北京、上海均为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因此,该旅客离境时,其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可以在上海离境口岸办理离境退税。
219.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1月1日来到我国。当日,该旅客在宁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枸杞,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0%,价税合计550元。3月15日,该旅客从宁夏前往北京,当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6%,价税合计1160元。2019年4月11日,该旅客从上海离境。(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税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申请办理离境退税,需满足“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客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宁夏购买的枸杞,因离境日距离购买日已超过90天,不能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其自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7.6元。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退税额=羊绒衫的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60×11%=127.6元。
220.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2019年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A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1130元;同日,在B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9%,价税合计218元。4月8日,该旅客从北京前往上海,次日从上海离境。(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税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方能申请离境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客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购买的中药饮片不能申请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30×11%=124.3元。
221.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4月1日来到我国。当日,该旅客在江西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瓷器,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565元。2019年4月5日,该旅客从江西离境。经审核,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退税额62.15元。退税代理机构能否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为旅客办理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退税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退税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办理退税。
222.退税商店在为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需要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哪些信息?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以下信息: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二是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223.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4520元。4月5日,该旅客将旗袍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2019年4月6日该旅客从北京离境。该旅客是否可以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的必要条件。本例中该旅客已将购买的旗袍赠予中国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因此该旅客不能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离境退税。
224.某境外旅客2019年3月30日来我国游玩。3月31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把团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6%,价税合计1160元。4月2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两个苏绣枕套,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2260元。2019年4月5日该旅客从江苏离境。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376.2元。3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16%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11%退税率。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团扇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苏绣枕套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60×11%+2260×11%=376.2元。

深化增值税改革——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225.纳税人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226.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2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29.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230.A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2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232.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33.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3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36.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237.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238.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39.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40.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4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2.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43.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44.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45.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46.E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E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7.F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其他

248.《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249.适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今后会进行调整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第四条规定,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认知加深,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速研发和审批上市,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50.“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251.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25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5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5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256.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257.A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258.2018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259.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所得税司答复)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260.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所得税司答复)
答: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61.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所得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62.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263.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4个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264.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所得税司答复)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265.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66.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18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67.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68.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也才涉及减税问题。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不存在减税问题。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269.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应当归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270.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71.“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外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27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7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274.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如何理解?(所得税司答复)
(所得税司答复)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使用。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275.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276.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77.举例说明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后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假设一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
278.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79.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所得税司答复)
答: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80.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所得税司答复)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81.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282.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83.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284.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可以。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285.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退税?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86.上季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问: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87.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288.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所得税司答复)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289.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290.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91.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292.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293.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29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什么,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税务总局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29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96.为了扩大政策优惠覆盖面以增强普惠性,能否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
(所得税司答复)
答:该建议暂不可行,理由如下:对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不区分企业规模、利润水平,会造成政策导向不明确,不能有效凸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趋于弱化。因此,暂不可行。
297.亏损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298.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99.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这一规定没有行业限制,覆盖了包含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
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起,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简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明确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策内容:一是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允许按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大幅度提高了此前出台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上限,也没有行业限制,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3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目前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外,其他行业均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因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01.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原适用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但具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内容没有调整,仍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02.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增强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03.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取得方式。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二是购进时点。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304.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一并进行调整。
305.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306.“66号公告”发布前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所得税司答复)
答:对于《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二是可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统一计算享受。
(三)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07.此次出台的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在脱贫攻坚中,一些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大额捐赠,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过三年仍得不到全额扣除。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308.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309.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所得税司答复)
答: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10.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所得税司答复)
答:“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311.2020年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31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313.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适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早在2015年11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因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314.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虽然《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虑到《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315.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捐赠在内的各种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扶贫捐赠的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时如何进行实务处理?
(所得税司答复)
答: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例1.某企业2017年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400万元,则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18年度结转。
2018年度,该企业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则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于2017年度结转到2018年度扣除的42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可以扣除,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减金额”栏次42万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还有18万元,则2018年发生公益性捐赠120万元中有10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增金额”栏次102万元。
按照《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18年度的纳税调增金额102万元和纳税调减金额42万元需综合分析,将其中属于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额扣除的部分,应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对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由于在当年限额扣除范围内,可在2017年度税前全额扣除,限额范围内的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7年度尚有4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需结转到2018年。对于2018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有6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超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未得到全额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得到全额扣除,需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例2.某企业2015年发生扶贫捐赠1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万元(1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无法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围内,可在2015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5年度尚有30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此项金额,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30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316.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四)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317.“57号公告”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明确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18.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2023年以后年度取得利息收入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铁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债券,在债券发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投资者都会取得利息收入。“57号公告”仅限定铁路债券的发行时间,未限定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时间。因此,只要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2023年以后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319.铁路债券具体都包括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320.企业投资者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在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投资者未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当月(季)及时享受的,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21.企业投资者享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规范纳税申报,提升纳税人申报体验,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置了专门的行次。
预缴申报时,企业投资者将取得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附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企业投资者将取得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2.企业投资者享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办理什么手续?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总局在2018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投资者可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323.个人购买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如何计算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个人购买的铁路债券在派发利息时,应以利息全额收入的50%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324.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32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明确,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326.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27.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328.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特殊规定的除外。
329.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下,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330.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费减半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331.个人转让股权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3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33.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334.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35.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36.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投资额?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税〔2018〕55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37.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否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来源于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经营所得未区分是否来源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338.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所得税司答复)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39.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40.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
(所得税司答复)
答: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
(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41.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342.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343.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44.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45.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答复)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6.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所得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本政策答复汇编共346题,上篇(第1-169题)已于昨日发送,今日为下篇(第170-346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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