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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 | 规范金融营销行为,将如何影响助贷行业?
  • 来源:肖飒lawyer


近期,新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接踵而至,我们今天同大家一起学习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于助贷行业是否会产生深远影响,对于金融机构本身的营销宣传工作会明确哪些边界,值得认真研究。


规范定义:什么是金融营销宣传?


所谓金融营销宣传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


其中暗含一个重要前提,也是作者认为构成违法与否的要点,那就是:金融营销宣传确定属于金融营业行为,而金融营业行为必须“持牌”。


聪明的读者已经从新文件中读出了深意,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


也就是说,金融科技企业或者助贷机构或媒体平台,如若没有金融牌照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则构成违法。


您可直接理解为,金融营销宣传也是需要资质的,不是社会上随意一个商业主体都可以从事的。


落实责任:谁来监管这项业务?


看发文单位,读者也许就已经猜出谁是婆家,没错,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


具体而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住所地”是确认到底由哪些监管机关监管的重要指标。


所谓住所地,按照法律通常理解为:公司注册地,在个别情况下会延伸解释为实际经营地


目前看来,住所地金融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行业,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我们认为,住所地金融监管部门的重点任务还是会集中在金融消费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



规范行为:业内如何配合工作?


根据新规征求意见稿,我们看到监管机关对从业机构的要求共计十一条,请大家与我们一起学习: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飒姐也有银行客户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常年客户,观察到他们对于宣传推广等相对比较宽松,逻辑也很简单:只要能带来储户、用户,带来经济效益,至于如何搞宣传营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候略微过分一点也不在意。


这就容易被“钻空子”,某些银行把私人银行客户请来然后仨小时洗脑让人家买某保险,保险公司又出现种种问题,金融消费者苦不堪言,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加强内控和管理,金融机构大领导自身就要重视起来。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单纯外包宣传工作,不闻不问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新规要求必须对自身、分支机构、外包服务商进行监测,及时了解相关线索并上报金融管理部门。


(三)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飒姐在审查合同时,经常发现金融机构依仗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时安插“不平等条款”,将全部责任推卸给外包服务商,这种做法并不明智。


新规直接把事情说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准备客观证据证明自家宣传的内容与真实的经营范围保持形式和实质的一致性。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具体见《广告法》,我们不赘述,只是提醒一点,务必管好外包服务商,激励机制不能只停留在“成单给提成”的单线思维,务必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市场竞争是必要的,但是恶意竞争是不被允许的,不能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来诋毁同业,亦不能冒用他人字号,抄袭他人宣传手段。要通过公平的方式进行良性的竞争。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地方政府部门会对金融服务进行审核,但这不是宣传点,不能借用此误导民众该服务有政府背书,更不能还没有审核就预先宣传。同时,金融服务商还需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查询方式。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而且是更值得保护的消费者,金融营销应该做到对相关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义务的提醒,不是简单的糊弄,要做到明显清晰的提示。夸张点就是不识字的人也知道购买该产品的风险和权利义务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互联网消息多而杂,更需要注意信息的质量,从业者不能随意发布转载未经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消息,要做到消息准确。


另外,要拒绝互联网牛皮癣,不能干扰他人使用互联网,若使用弹窗,也要做到可以一键关闭。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消息。


没有人想突然或者重复的接受陌生的消息。所以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的住所或者车辆发送相关金融营销信息,更不能反复发送。


同时,发送电子信息的不仅要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还要提供拒收方式,以便金融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这也是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活动的基础。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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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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