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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事件!这项工作或将纳入医师考核范围,各医师须知!
  • 来源:医有数



近日,深圳市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并起草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通告》中表示,落实双向转诊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中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的完善又是落实分级诊疗的重要环节。本次的草案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职责、转诊的接收医疗机构层级;细化了医疗机构间需要转诊的情形等问题,并要求将转诊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成立转诊委员会

转诊工作纳入医师考核

《管理办法》指出,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管理转诊工作的组织架构,并履行相关的职责。针对不同的医疗机构类型,按照有无床位进行了划分,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转诊委员会,由医务、质控、护理、院感、病案等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科室科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转诊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年度医疗质量评价,将医师对转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以下情形必须转诊

不得截留

《管理办法》中明确,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患者转往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1、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

2、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者手术资质;

3、病情疑难复杂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4、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的;

5、属于急性传染病或者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转入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在实际诊疗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形,医疗机构不得截留拖延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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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需转向基层医疗机构

二、三级医院在诊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患者转往诊疗能力相适应的基层医疗机构: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

2、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且病情稳定,无需继续住院或者特殊治疗,但需要维持治疗的;

3、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者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者临终关怀的;

5、老年护理;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医疗机构可拒绝转诊

《管理办法》也对转运方式、患者不接受转诊等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如果转出和接收医疗机构均有院内救护车的,经协商后由一方派出院内救护车负责转运;对于一方有院内救护车的,经友好协商、充分沟通,如患者病情危急或行动不便确有需要,应当安排院内救护车转运。

对于患者不接受医疗机构的安排,已自行联系好接收医疗机构且接收医疗机构愿意接收的,现诊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但以下情形可拒绝转诊: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

2、转诊委员会评估后认为患者病情不宜转诊的;

3、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4、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的;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管理办法》指出,鼓励各医疗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对转诊入院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可以安排转出医疗机构的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和病例讨论。这既使上下级医院更充分的了解患者病情,也能增加下级医院学习的机会,实属双赢政策。

在未对需转诊的情形进行细化界定时,实际转诊中常出现接收医疗机构不愿接收患者和转出医疗机构不愿转院滞留患者等影响患者生命健康的情形,甚至有发生转出医疗机构未交接就直接将患者放置在接收医疗机构急诊室的严重违规行为。

本次深圳市细化了各项流程,转诊的每一步都有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推进了分级诊疗的落实,也为促进了医疗改革的发展,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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