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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1日起职工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将不予发放贷款
  • 来源:夏都西宁
10月1日起职工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将不予发放贷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业务规范如下:

一、自8月10日起,除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余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具体界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自10月1日起,调整第三套住房贷款认定方式,对职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望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周知。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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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我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意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缴存分为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加重了财政负担,增加了企业和单位的成本,而个人缴存部分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地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既然国家为职工的利益作出了这种让利行为,也相应地要求职工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此外,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一方面为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因而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具有专用性。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才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表现为: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2.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3.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4.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理权。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市政策,职工存在以下行为的可申请部分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4.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由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6.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的;7.职工本人患六种大病的;8.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低于规定标准的、破产企业公积金集中封存的(援助金)。

此外,出现下列情况,如职工离、退休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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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刘昌瑛、郑嵘

责编 | 刘幸海

编辑 | 寇荣

来源 |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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