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定:电动三轮车非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车主获无罪!
  • 来源:商情新能源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某电动三轮车主涉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最终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非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车主获无罪。据悉,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冯某的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致张某、冯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参数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因此张某被公诉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于以上说法,法院予以驳回:
1、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但本院认为其非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依照罪行法定的原则,抗诉机关认为超标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2、超标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经查,“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这份判决对于电动三轮车行业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是一个从刑法层面探讨电动三轮车属性,维护车主合法权益的典型示范,而不是一刀切式的管理。电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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